问题解答:
仲裁的基本程序:当事人申请仲裁,并提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仲裁庭组成后,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开庭进行;在作出裁决前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作出裁决。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第二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第三十三条
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九条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第五十一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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