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注册资本过低,例如“一元公司”,由于注册资本过低,难以取得客户信赖,甚至会被质疑履约能力,很可能直接影响公司业务;
2、注册资本过高,例如“亿元公司”,经营风险也会随之增大。由于注册资本最终需由缴纳,无论约定的出资期限是多长时间,总有到期的时候,届时股东如无法足额缴纳出资,将会承担责任,严重时甚至会被取消股东资格;
3、若遭遇公司遭遇解散、资不抵债或破产,则股东出资义务将提前到期,且在公司无法清偿到期时,股东也必须在出资额度内以其个人财产对公司连带清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三十五条人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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