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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特点有哪些方面

律师解答 《刑法》未规定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行为人导致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可能涉嫌污染环境罪,此罪的特点为:
1、违反国家规定,即违反法律和法规关于向大气、水体、土地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规定。
2、实施了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危险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的行为。
3、造成重大的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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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特点有哪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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