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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期满未续签,什么时候可以解除合同?

引言

通常情况下,当事人之间都会就租赁房屋的期限做出约定。如果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协商一致之后可以续签租赁合同。但有的时候可能出现租赁合同期满未续签的情况,而原租赁合同中又未约定到期后自动延续条款,那这种情况下什么时候可以解除租赁合同呢?以下由小编为大家解答。


正文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所谓不定期租赁,是指当事人双方未明确约定、依法又不能确定租赁期限的租赁。不定期租赁与未约定期限的租赁并不是同一个概念。双方未约定租赁期限的,如果在合同成立后就租赁期限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根据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能够确定期限,那么,这种租赁仍为定期租赁。


不定期租赁合同分为以下三种:

一是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明确期限;

二是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没有办法确认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三是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对于不定期租赁,由于没有时间限制,法律才赋予任何一方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权利。也就是说,不仅出租人有权随时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而且承租人也有权随时解除,从而随时终止租赁关系。


小编提示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不定期租赁合同的法律后果是,当事人任何一方享有合同的任意解除权,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即出租人和承租人都应该承担通知义务。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三十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文章来源:律师帮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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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租房期满未续签,什么时候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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