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内容从各个方面解释了不同的讲解,下面就让我们一起看看小编对执法人员使用查扣的货车营运,是否涉嫌犯罪?的观点吧。
近日,河南平顶山的16位车主,他们的22辆卡车被当地水利局扣押了近4个月,他们一直在想办法拿回车辆。
有部分车主发现,水利局的工作人员,居然亲自驾驶这些被扣押的货车拉货。他们的行为,涉嫌违法甚至是犯罪。
执法人员使用查扣的货车营运
在2020年1月中旬,河南叶县16位车主,参与叶县一处鱼塘清理工程,其中的3辆货车拉着清理出来的砂石准备运出。
当地水利局的工作人员赶到,以涉嫌盗取国家资源为由,将他们的22辆卡车予以扣押。在扣押时,并没有出具任何文件。
到了5月1日,水利局通知车主去取车,每辆车要交5万元罚款。车主们没有钱交罚款,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取车。
在5月7日,有车主发现,自己的车满载着沙子在路上跑。后来发现,水利局的工作人员开着车运沙,被发现时,车辆严重超载,这些工作人员还无证驾驶。
注:一辆车正常运营,一天可以赚一两千元。
构成什么犯罪?
水利局扣押公民财物,是否合法我们暂不讨论,但是,如果使用这些财物为自己牟利,就构成贪污罪。
《刑法》第382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有人可能会说,这些被扣押的车是私人的,并不属于公共财产,他们不构成贪污罪,这是错误的。《刑法》第91条第2款规定,国家机关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这些被扣押的货车,属于国家机关管理的私人财产。利用这些车辆为自己牟利,构成贪污罪。
笔者认为,水利局的这些工作人员,肯定存在牟利的情形,难道他们闲着没事,自己没有驾照,就开着这些大货车,冒着生命危险超载?
查封、扣押主体违法
《行政强制法》第22条规定,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
本案中,水利局是否有权查封、扣押别人的车辆?笔者认为,他们并没有这个权力。
当然了,有一种情形他们是可以这样做的,例如,河南省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有规定,水利局可以查封、扣押违法车辆。不过,这种可能性不大。
查封、扣押程序违法
《行政强制法》第24条规定,查封、扣押的,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本案中,水利局的工作人员,并没有给车主任何文件。
第24条规定,查封、扣押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0日。如果需要进行检测、检验的,查封、扣押期间不包括鉴定期间。
本案中,这22辆被扣了近4个月,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笔者认为,水利局想免责的话,有一种可能:水利局工作人员开着车运砂,是为了配合车辆鉴定,之所以扣了近4个月,是为了做鉴定。
当然了,这样的说辞,很难说服别人。
写在最后
河南的这起事件中,应该存在行政违法的情形,但这个并不是重点。
主要问题在于,这些车产生的效益,落入了谁的口袋?这很有可能涉嫌贪污犯罪,水利局的工作人员,无端开着超载的货车在路上跑?
如果说是无偿的,你信吗?
作者(杨恩雄律师)
对于执法人员使用查扣的货车营运,是否涉嫌犯罪?的看法,文章内容就讲解到这里了,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那就请寻找专业律师为您解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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