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工病假假期为几天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二、员工病假期间享有哪些权利
员工在规定的病假期间享有以下权利:
第一,用人单位不能解除。
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能因劳动者不是,就解除劳动合同,其依据是我国第42条第(三)项的规定:“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第二,劳动者在规定的病假期间,依法享有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费待遇的权利。劳动者在患病时,可以要求单位发放自己的病假工资,对其发放疾病救济费和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其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三,依法享受缴纳的权利。劳动者在病假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并且用人单位依法发放工资,因此,应当给劳动者缴纳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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