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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工伤残 劳动关系应予保留

  胡某在工作中受伤,经认定为,且为二级。其所在单位按照相关标准为其缴纳了工伤费,除工伤保险基金应支付的费用外,单位也及时支付了其他费用,但单位认为胡某伤残程度较严重,已完全不能胜任工作任务,故解除了与胡某的。

  人士认为,用人单位依法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医疗费、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生活护理费、劳动能力鉴定费、按规定支付与工伤保险业务相关的其他费用等项目。所以,该用人单位除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外,不得解除同胡某的劳动关系。(王富菊)

  阅读延伸:劳动纠纷/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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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职工因工伤残 劳动关系应予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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