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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无效情形有哪些

农村宅基地是属于集体所有,每个村民享有的只是使用权,可有的村民依然将自己的宅基地转让给他人,这样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是允许的,但也会出现无效的情况,那么实践中农村宅基地买卖无效的情形包括哪些呢?

网友咨询:

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无效情形有哪些

律师解答:

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无效的情形有:

(1)城镇居民购买;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的。

律师补充: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农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包括男到女家落户),原有宅基地不能解决住房确需分户的;

(二)实施村镇规划或旧村镇改造,需要调整搬迁的;

(三)因国家、集体建设项目占用原宅基地需要搬迁的;

(四)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工、军人、归侨、港澳台同胞等,经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定居,农村确无住房的;

(五)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法规】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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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无效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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