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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公司未尽注意义务致使买房人遭受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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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某委托某房屋中介公司购房。

A某、某中介公司与自称该房屋业主委托人的B某沟通房买卖事宜。B某向A某和房屋中介公司提供了该房屋的产权证,并出示了产权证权利人给B出示的授权委托书的公证书,该授权委托书表明,B某有权代为售卖房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收取购房款。

A某多次对B某得身份表示怀疑,请求房屋中介公司查明该房屋的产权情况。该房屋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向A某表示,该房屋产权明晰,该委托书也是真实的。

A某基于对该房屋中介公司的信任,与B某签订购房合同,并向B某支付了定金50万元。

后A某发现该房屋已经交易给其他第三方,遂报警。

经查B某出事的授权委托书公证书系其伪造的,后B某因合同诈骗罪被判刑,但B某早已将诈骗钱财消耗,A某支付的50万元并未追回。

中介公司是否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呢?

法院认为:某房屋中介公司作为专业从事居间活动的单位,开展经营业务应尽职尽责维护好委托人的利益。

某中介公司未核实该房屋的交易情况,也未核实公证书的真实性,客观上为B某从事诈骗行为提供看可乘之机,该房屋中介公司应对A某得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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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中介公司未尽注意义务致使买房人遭受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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