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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怀疑客户跳单,要求支付服务费,这笔钱该谁出

消费者买卖二手房的时候,总会和中介产生联系,为了少出或者不出中介费,很多人选择了“跳单‘的行为,怎样的”跳单“中介才会得到赔偿?即将实施的《民法典》又带来了什么变化?


【案情回放】

2018年10月,沙祥锐想出售家里闲置的一套房屋,为出售该房屋,沙祥锐到多家房屋中介公司挂牌销售。与此同时,李楠委托万有公司等房屋中介公司,欲购买房屋,万有公司为李楠提供了沙祥锐所有的这套房源信息,还带着李楠查看了此房。

2018年11月2日,万有公司与沙祥锐、李楠三方签订了《居间服务合同》,该合同第二条约定:居间服务费共计人民币20500元,由李楠承担,应予签订本合同当日付清;该合同第三条第2项约定:沙祥锐、李楠双方利用万有公司所提供信息条件、机会等,私自或另行通过其他居间方签署《买卖合同》,双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万有公司有权要求沙祥锐、李楠双方支付本合同全部居间代理费。沙祥锐、李楠均在该居间合同上签字,万有公司没有经纪人员在该居间合同上签章,只是万有公司在该合同上盖了公司的印章。

次日,信阳市佳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联系了沙祥锐、李楠,签订了对该涉案房屋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成交价82万,居间代理费16400元,实收10000元。

万有公司了解到此事后认为沙祥锐、李楠违约,双方对此产生争议,于是万有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二人支付居间服务费20500元。


【律师分析】

李楠通过第三方信阳市佳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沙祥锐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完成交易行为,是否利用了万有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首先,沙祥锐的房源信息不是万有公司独家掌握。沙祥锐为了卖房在包括万有公司等多家房屋中介公司挂牌销售,作为买方的李楠可以通过多种正当途径了解到同一房源的信息,也可以联系多家中介公司以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服务公司。李楠最终通过信阳市佳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促成了该房屋交易,不能认定李楠是利用了万有公司提供的信息条件、机会;

其次,万有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李楠利用了万有公司的房源信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万有公司作为原告,对于李楠利用万有公司房源信息这一主张负有举证责任,但万有公司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利用了原告的房源信息。因此,二人没有利用前一天与之签约的万有公司的房源信息,所以二人应该不构成违约。


【法院判决】

驳回信阳万有房产营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示】

本案中介公司败诉的原因主要是,法院在衡量买方是否“跳单”违约,关键是看买方是否利用了该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等条件。若未利用,则不属于“跳单”违约。所以当多家中介将同一房源挂牌交易时,买家仍可选取最适合的中介机构。不构成“跳单”

所以,在即将实施的《民法典》中,将《合同法》中的居间合同、居间人修改为中介合同、中介人,其本质上没有改变,但同时增加两条新规:

第965条: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只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第966条:本章没有规定的,参照使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民法典关于“跳单”违约的范围不再局限于房屋买卖类中介合同,而是扩大到了所有类型的中介合同。对“跳单”违约的认定也不再要求中介合同中必须含有“禁止跳单”的相关表述,委托人实际享受到了中介服务,亦不得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而又绕过中介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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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中介怀疑客户跳单,要求支付服务费,这笔钱该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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