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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案件可否免予刑事处罚?

自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加大对醉酒驾驶等危险驾驶行为的惩罚力度到今天,“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理念已深入人心,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网友咨询:

醉酒驾驶案件可否免予刑事处罚?

山东哲法律师事务所李明昊律师解答:

可以免予刑罚,需要分两种情况。

第一是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法院认为可以免予定罪处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中规定,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

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第二是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院不起诉的情形可以分为三种:

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其中醉驾不予起诉属于酌定不起诉。《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山东哲法律师事务所李明昊律师解析:

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不认为是犯罪的,除不低于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条件外,在“量”上应当更加严格把握,要求同时具备:

(1)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或者仅造成特别轻微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

(2)血液酒精含量在 100 毫克/100 毫升以下;

(3)醉驾的时间和距离极短,根据一般人的经验判断,几乎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的可能性。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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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醉酒驾驶案件可否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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