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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审查判断培训总结(通用4篇)

证据审查判断培训总结 第1篇

审判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必须严格遵循证据审查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详细规定了法官独立审查判断证据的司法原则,又称认证基本原则。依照认证基本原则,审判人员在审查判断证据时应注意如下几个方面问题:一要突出法理性。审判人员在实践中应运用法学原理和法律依据深入论述认证理由。二要恪守职业道德准则。法官应讲究司法良知、职业道德以公心与良知去评判证据的证明力。三要讲究法理逻辑推理性。认证过程实质是思维逻辑推理的过程。四要坚持阳光认证。法官无论在庭审中作出认证,还是在庭后裁判文书中作出的认证,应一律向当事人公开认证的理由和结果,让认证活动在阳光下进行。法官的认证活动属于司法裁判说理范畴,同样要强调认证说理的逻辑性、公正性、公开性。

证据审查判断培训总结 第2篇

一、证据裁判

证据裁判(证据裁判主义、证据为本):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充分,不能认定案件事实

(一)内容

证据裁判原则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依靠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依靠证据,没有证据不能认定案件事实。

2.证据能力资格:用于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能力,即具有证据资格。

3.法庭查证属实:用于定案的证据必须是在法庭上查证属实的证据,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4.法定证明标准:综合全案证据必须达到法定的证明标准才能认定案件事实。

(二)我国规定

认定案件事实,应当以证据为根据

二、自由心证

自由心证:证据的取舍、证据的证明力大小、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规则等,法律不预先加以明确规定,而由裁判主体按照自己的良心、理性形成内心确信,以此作为对案件事实认定的一项证据原则

通常认为,自由心证原则包含两方面的内容:

1.自由判断: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证据及其证明力由法官自由判断,法律不做预先规定。

法官判断证据证明力时,不受外部的任何影响或法律上关于证据证明力的约束。

2.内心确信:法官通过对证据的判断所形成的内心信念,并且应达到深信不疑的程度,由此判定事实。

禁止法官根据似是而非、尚有疑虑的主观感受判定事实。

3.自由心证并非完全的自由,只是“相对”的自由,它要受到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系列法律制度和规定的制约,法官应当在适用各种证据规则并慎重考虑庭审证据调查与辩论的全部过程的基础上,依据自由心证对案件事实做出判断

证据审查判断培训总结 第3篇

一般来说,复杂疑难的民商事案件往往涉及的证据种类,数量较多,如把这些繁多且复杂的证据材料一下全部放置于庭审中“会诊”,势必会增加庭审负担,进而降低庭审质效,审判法官也很难在有限的庭审时间内对如此繁多的证据材料的真伪及证明力大小作出准确判断。因此,审判法官如遇到复杂疑难案件,应主动启动庭前证据交换程序,促使当事人在庭前将其持有的证据予以提供,并通过证据交换、质辩,从而达到了整理和固点诉讼争点及确认证据证明力的效果,为开展好庭审活动打下坚实基础,这样既保障了庭审质效,又提升了法官的司法认证水平。

证据审查判断培训总结 第4篇

我们知道,质证权与辩论权是当事人在不同诉讼阶段中享有的两种性质不同的诉讼权利,实践中,当事人易把它们混淆起来,诸如在庭审中,当事人因不懂得诉讼程序的具体规则,有时易把这两种程序权利混用起来,比如本应谈证据的质证意见,反谈案件的辩论意见,无意的打乱了庭审程序,降低了质证程序的功能,影响认证效果。为此,审判法官应及时向当事人释明质证与辩论的区别与要求,应规范约束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法官在质证程序中应做到“三步”到位:一要做到边听;二要做到边记;三要做到边思考。法官不仅要听好,还要善于思量证据的“三性”,为以后的认证做好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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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证据审查判断培训总结(通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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