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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构成残疾 要求增加抚养费法院判支持

近日,淮安市洪泽区法院受理一起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案件。

钱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婚后生育一女即原告小钱,后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协议约定小钱随钱某生活,李某用分得的婚前财产、共同财产应得部分折抵子女抚养费。后小钱经医学检查为儿童异常脑电图,经评定,构成肢体二级、智力二级残疾,需要雇请护工予以陪护,故小钱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李某支付抚养费4000元/月。

法院查明钱某近一年的月平均收入为11000元,李某近一年的月平均收入为2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本案原告父母离婚时虽在调解协议中已对子女抚养费问题作出约定,但此后,原告经检查发现脑部异常,并辗转多地治疗,经评定构成残疾,产生额外的生活费、护理费等支出,其实际需要已远超过原定数额,构成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法定情形。根据原告现实生活需要,结合被告实际收入情况,法院酌定被告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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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子女构成残疾 要求增加抚养费法院判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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