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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执法巡查工作计划 第1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预防为主,预防和查处相结合”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方针,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制止、及时处理,有效遏制土地、矿产违法行为,维护国土资源管理秩序,根据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动态巡查,是指由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将所辖行政区域划片包干、责任到人、严格考核的方式,对土地开发利用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行为的合法性开展动态巡回检查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动态巡查的责任主体,实行动态巡查责任制。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动态巡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监察机构、队伍和基层国土资源所,是动态巡查的实施主体。执法监察机构负责本辖区域内动态巡查的组织、规划、指导、监督和考核。执法监察队伍和基层国土资源所具体负责日常巡查工作。动态巡查中,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其他业务机构应积极配合。
第五条 动态巡查工作,按照查处与教育、责任与奖惩、本级巡查与上级抽查、部门执法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第六条 建立和完善动态巡查保障机制。
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落实人员,并实行定员定岗。
切实保证工作经费,配备动态巡查工作所需装备和办案器材,为动态巡查工作提供保障。有条件的地方,应为巡查人员办理人身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应与公安、规划、城管等相关部门建立巡查联动机制,共同遏制土地、矿产违法行为。
第八条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基层国土资源所均应设立举报信箱、公开举报电话,鼓励群众举报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对及时举报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实行奖励机制,并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巡查区域和职责
第九条 动态巡查区域由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重点保护的国土资源对象和违法行为发生的规律,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和国土资源利用现状,进行具体划定并绘制成图,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更新。
城乡建设规划区、公路干线两侧、城乡结合部、集镇村庄周围、基本农田保护区、各类开发区(园区)、重点矿区及违法行为易发区等,应作为重点巡查区域,实行重点巡查。其他一般巡查区域,实行全面巡查。
第十条 市(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动态巡查中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辖区巡查工作年度规划,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的动态巡查工作;
(二)对所辖县(市、区)巡查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不定期组织跨县域的互查活动,对重点巡查区域进行重点抽查;
(三)对所辖县(市、区)动态巡查和建立完善国土资源信息员制度情况进行考核;
(四)对本级直接管理区域的国土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开展巡查;
(五)对本级巡查人员的巡查情况和效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评。
第十一条 县(市、区)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动态巡查中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辖区巡查工作的年度规划和月度计划,详细划定动态巡查区域、路线和频率,实行划片包干,责任到人;
(二)组织本级执法监察机构、队伍和所属基层国土资源所,对辖区内的国土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进行全面巡查,对重点巡查区域进行重点巡查;
(三)对本级巡查人员和基层国土资源所的巡查情况和效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评;
(四)建立完善国土资源信息员制度。
第三章 动态巡查的实施
第十二条 动态巡查工作采取普查与抽查、专项与随机、定期与不定期、自查与交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根据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发生的趋势与规律,合理确定巡查频率。巡查频率应适应及时发现和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需要。
第十四条 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本级直接负责巡查的责任区域划片包干、责任到人。划定的巡查区域应明确主要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巡查主要责任人对所负责巡查区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巡查年度规划和月度计划制定实施方案,确定巡查频率,及时解决巡查工作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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