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手机上借贷款不还会带来以下后果:
1、产生逾期费用:贷款机构会对逾期未还的贷款加收逾期利息和滞纳金等费用,增加借款人的还款负担。
2、影响个人信用记录:逾期还款会被记录在个人信用报告中,对个人的信用评级产生负面影响,从而影响到今后的贷款、信用卡申请等金融业务。
3、面临催收:贷款机构会通过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进行催收,甚至可能会委托第三方催收机构进行上门催收,给借款人带来困扰和压力。
4、被起诉:如果借款人长期不还款,贷款机构可能会采取法律手段追讨欠款,借款人可能会面临被起诉、强制执行等法律后果。
5、限制高消费:如果借款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会受到限制高消费等措施的影响,如不能乘坐飞机、高铁等。
建议参考:
1、理性借款:在借款前,借款人应该认真评估自己的还款能力,确保能够按时还款。
2、仔细阅读合同:在签订借款合同前,借款人应该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借款的利率、还款方式、逾期利息等内容。
3、按时还款:借款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按时还款,避免逾期。
4、提前沟通:如果借款人无法按时还款,应该及时与贷款机构沟通,申请延期还款或分期还款等。
5、寻求帮助:如果借款人遇到还款困难,可以寻求家人、朋友的帮助,或者咨询专业的金融机构或律师。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一条规定: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七条规定: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八条规定: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规定: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规定:中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中介行为,或者被委托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中介人的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委托人或者被委托人应当与中介人承担连带责任。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八条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九条规定: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一条规定:保管人保管货币的,可以返还相同种类、数量的货币;保管其他可替代物的,可以按照约定返还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品。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条规定: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规定: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措施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1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1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五条规定: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六条规定:有偿保管合同的保管人负有妥善保管保管物的义务,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无偿保管合同的保管人在保管期间具有重大过失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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