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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员工代通知金?

依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因此,如企业未能证明已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有权向其主张支付代通知金。


一、案情介绍

2019年2月20日,小军入职骏马人力公司,并与骏马人力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单位劳动合同书》,约定:小军被骏马人力公司派遣至大房物业公司处从事中控室消控员工作,期限自2019年2月26日起至2023年2月25日止。

2022年7月31日,骏马人力公司以“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为由与小军解除劳动关系。小军认可与骏马人力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但主张骏马人力公司未履行提前三十日的通知义务,应向小军支付代通知金。

于是小军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后因小军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二、法院认为

依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本案中,小军与骏马人力公司均确认于2022年7月31日以“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为由解除劳动关系,骏马人力公司亦认可支付小军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故对于小军主张的要求骏马人力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予以准许。

关于小军主张的代通知金问题,因骏马人力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小军解除劳动关系,且小军主张骏马人力公司支付代通知金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对小军要求骏马人力公司支付代通知金的诉讼请求,予以准许。


三、律师说法

代通知金,是指用人单位依法适用“无过失性解除”劳动关系情形时,并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关系,而是采取以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价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做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只有在发生上述三种情形时,劳动者才享有获得代通知金的机会。如果用人单位采取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那么劳动者就无法获得代通知金。

另外,在实务中,假如员工入职时间还不够半年的,如果用人单位强行违法辞退的,用人单位最多承担一个月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如果用人单位根据该条法律规定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那么用人单位就需要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以及一个月的代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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