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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能否撤销债务人离婚协议中转移财产的条款?

本文内容从各个方面解释了不同的讲解,下面就让我们一起看看小编对债务人能否撤销债务人离婚协议中转移财产的条款?的观点吧。

伴随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债权债务纠纷频发。与此同时,债务人为逃避债务,通过离婚转移财产使得债权人权益落空的情形也时有发生。遇到这种情况,债权人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一)撤销权的适用条件

撤销权的行使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 存在合法有效的到期债权,是行使撤销权的前提。

具体到本案来看,债权人王某的债权是得到了生效判决的确认的,具备这一前提。若债权尚未得到生效法律文书的确认,那么在撤销权纠纷的案件中,法院也是需要对债权进行审核的,如遇到债权较为复杂,难以确认的案件,很可能需要通过另行起诉的方式,在债权得到确认后再提起撤销权之诉。

2. 债务人存在使其偿债能力的降低行为。

具体表现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一般指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转让财产或以不合理的高价(一般指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收购他人财产、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的行为。

3. 在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下,需要受让人具有诈害行为,即受让人具有主观恶意,债权人才能行使撤销权。一般认为,行为构成“诈害性”,不仅要求债务人行为时诈害债权人,还要求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仍有诈害状态的持续。也就是说,如果债务人行为时有足够资产清偿债权,即便后续因各种原因资不抵债的,不构成诈害行为;如果债务人行为时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但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具有充分清偿能力,也不得行使撤销权。因为债权人撤销权是为了保护债权人,而非惩罚债务人。

4. 债务人的行为需要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若债务人的上述行为降低了自身的偿债能力,但其仍有足额的财产可用于清偿债务,不会导致债权人债权无法实现的后果,则债权人的权益并未受到损害,也无法行使撤销权。

二、债权人主张撤销债务人离婚协议中财产转移条款的行使期限

《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上述规定中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应如何理解,存在不同认识,有的认为知道离婚事宜即可,另有的则认为仅知道离婚事宜而不知道具体的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条款,不能认定为知道撤销事由。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从字面上理解,“撤销事由”指向的应当是具体的财产分割条款而非笼统的离婚事宜。从认知程度上来讲,知道离婚事宜与知道具体的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条款也是两码事,仅知道离婚事宜而不清楚具体财产分割条款内容,债权人根本就无法对债务人提起具体而明确的撤销权诉讼。如果认定知道离婚事宜即应当知道撤销事由,并以此计算一年行使期限,对于债权人有失公允。


对于债务人能否撤销债务人离婚协议中转移财产的条款?的看法,文章内容就讲解到这里了,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那就请寻找专业律师为您解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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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债务人能否撤销债务人离婚协议中转移财产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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