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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行为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 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 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规定 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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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职务行为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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