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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被移送后执行异议应向哪个法院提出

律师解答 执行案件被移送后,当事人要提出执行异议的,应当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即移送后的法院,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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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执行案件被移送后执行异议应向哪个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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