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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赡养老人能否继承其遗产

高某与李某分别系高小某的祖父母,高小某没有工作,专职照顾高某与李某生活直至二人去世,高某与李某后事由高小某出资办理。高某与李某去世前立下代书遗嘱,主要内容为因高小某照顾老人,二人去世后将居住的回迁房屋送给高小某。高甲、高乙、高丙为高某与李某的子女,涉案回迁房屋系高某、李某与高甲交换房产所得。

高甲、高乙、高丙认为案涉代书遗嘱的代书人是高小某的妻子,且没有见证人在场,遗嘱无效。高小某以上述三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确认高某、李某所立案涉遗嘱合法有效,以及确认其因继承取得案涉回迁房屋的所有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高小某虽然不是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其自愿赡养高某、李某并承担了丧葬费用,根据《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高小某可以视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继承法》第十四条所规定的“适当分配遗产”,是指与非继承人所行扶养行为相适应,和其他有赡养义务的继承人所尽赡养义务相比较的适当比例。高小某虽没有赡养祖父母的法定义务,但其能专职侍奉生病的祖父母多年直至老人病故,使老人得以安享晚年,高小某几乎尽到了对高某、李某两位被继承人生养死葬的全部扶养行为,这正是良好社会道德风尚的具体体现,并足以让社会、家庭给予褒奖。

而本案其他继承人有能力扶养老人,但仅是在老人患病期间轮流护理,与高小某之后数年对患病老人的照顾相比,高甲、高乙、高丙的行为不能认为尽到了扶养义务。据此,高小某有权获得与其巨大付出相适应的继承涉案回迁房屋的权利。


【律师说法】

遗产继承处理的不仅是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还关系到家庭伦理和社会道德风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消除误会,积极修复亲情关系,共促良好家风。

本案中,高小某虽没有赡养祖父母的法定义务,但其能专职侍奉生病的祖父母多年直至老人病故,是良好社会道德风尚的具体体现,应当予以鼓励。本案裁判结合《继承法》的规定对高小某的赡养行为给予高度肯定,确定了其作为非法定继承人享有第一顺位的继承权利,并结合其赡养行为对高小某适当继承遗产的范围进行合理认定,实现了情理法的有机融合,弘扬了团结友爱、孝老爱亲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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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自愿赡养老人能否继承其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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