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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劳动合同有没有经济补偿金呢

问题解答:

如果有下列终止的情形,是有经济补偿金的: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主动提出不续签的;因单位被人院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的;或者因单位被责令关闭而终止的等。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如有其它法律问题,请咨询法务时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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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终止劳动合同有没有经济补偿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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