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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许可合同注意事项?

  一、著作权许可合同注意事项

  根据《》的规定,作品的著作权人和使用人就作品的使用问题达成一致协议,按照一定的格式和程序将其确定下来,形成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要注意:

  国家版权局提供各类合同的标准格式,当事人应尽量采用。这种标准格式是国家版权局结合理论研究和实践活动所制作的。综合包括各种必需的条款、有利于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和防止纠纷的产生。

   二、著作权许可合同内容包括哪些呢?

  许可使用作品的方式,即是复制还是表演等。使用的方式有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不同的作品有不同的使用方式,也就有不同的合同,如出版合同、翻译合同、表演合同等。

  许可使用的权利性质。即是专有使用权还是非专有使用权。专有使用权是指著作权人授予使用人使用其作品的排他性权利,著作权人不得在同一范围内再与第三人签订许可使用合同,而且著作权人自己也不得以同样方式使用该作品。使用者如果取得的是非专有使用权,则不仅著作权人自己而且著作权人还可以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授权其在相同范围以同样的方式使用该作品,不具有排他性。如果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授予专有使用权的,那么使用者仅取得非专有使用权。

  三、著作权合理使用原则是什么呢?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以上就是由法务时刻小编为您整理的著作权许可合同注意事项的相关内容,我们可以了解到著作权许可合同的使用,当事人应该尽量采用国家版权局提供各类合同的标准格式。如果您还有其他的问题,欢迎咨询法务时刻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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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著作权许可合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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