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务中,经常出现因装修公司跑路,将未完成的装修工程丢给业主的情形。此时,如果业主直接找其他装修公司来接手,一方面将导致前装修公司完成的工程量无法评估,另一方面因还未解除合同,可能面临被前装修公司起诉的风险。
一、案情介绍
老周在市区买了一套商品房,打算装修好之后作为儿子的婚房使用。收房后,老周接到了大量的推销装修业务的电话。经过多番比较,老周选择了一家性价比较高的装修公司。
2021年8月22日,老周与这家装修公司签订了一份《住宅装饰工程合同》,约定由该公司为老周的房屋进行装修,装修期限自2021年9月18日至2022年1月18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部分材料,工程总价为129800元,开工前支付合同总价40%计52000元,水电工程验收合格付合同总价30%计39000元,木工/瓦工工程验收合格付合同总价25%计32000元,工程完工验收合格支付合同意价5%计6800元。
合同签订后,老周陆续给这家公司支付了装修款12.3万元,但这家公司仅完成了部分装修后就于2021年12月底停工。之后老周又多次联系,这家公司闪烁其词,不予正面回复,至2022年3月9日就彻底失联。
老周认为,装修公司无法完工,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老周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装修公司返还多付的工程款。
二、法院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承办法官去现场实地勘查,发现老周的房屋已进行了部分装修,基础水电已做完,厨房、卫生间、阳台墙面瓷砖及地砖、客餐厅地砖已铺贴完毕,客餐厅及房间的吊顶已初步完工,其余部分尚未施工。
法院认为,因装饰公司迟延履行合同主要债务即装修,经老周多次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情况下,老周现要求解除双方装修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中,案涉装修合同解除,扣除装饰公司已完成工作量的装修款外,装饰公司应将多收的未完工的部分款项返还老周。结合案涉房屋已装修的情况以及双方合同约定,法院酌情认定装饰公司已完成的工程量价款为6万元,现老周仅要求装饰公司退还多付的工程款6万元,在合理范围内,予以支持。
此外,对于老周要求装饰公司按约支付工期延误滞纳金的主张,法院认为,虽然双方在装修合同中进行了约定,实际施工中的确装饰公司存在延误工期的情况,但该约定过高,根据公平原则,法院酌定装饰公司应支付老周滞纳金5000元。
三、律师说法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在实务中,经常出现因装修公司跑路,将未完成的装修工程丢给业主的情形。此时,如果业主直接找其他装修公司来接手,一方面将导致前装修公司完成的工程量无法评估,另一方面因还未解除合同,可能面临被前装修公司起诉的风险。
因此,本律师建议,如果发生装修公司跑路的情形,业主需要及时进行取证,搜集无法联系装修公司、装修公司拒绝回复、要求解除装修合同的通知等相关证据,并及时尽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装修合同并要求装修公司返还多收的还未完工的部分工程款。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