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某商贸公司甲最近在售卖一款用于奶瓶的手柄,消费者经过在淘宝上的试用,一致对其给予好评。哪知道甲尚未来得及高兴,一张法院的通知书就送到了家门口!经过甲的调查,原来这是竞争对手为了刁难甲,以甲侵犯其外观设计权为由而设计的一出大戏!
面对竞争对手的污蔑和刁难,甲不敢怠慢,迅速开始寻找身边的律师团队为其辩护。经过一番了解,甲找到了赵建刚律师及其专利团队,希望能帮助自己粉碎对手的诉讼。赵律师及其团队巧妙地以甲在淘宝的营销活动为证据,帮助甲赢得了最后的胜利,保护其合法权利的同时也证明了甲的清白!
在本案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案件审理合议组支持了赵律师团队的提出的无效观点,认为:
淘宝网是国内知名的网络销售半台,信誉度较高,运营管理机制也较为规范。
根据阿里试用的规则记载,一般是商家在于台发布人免费试用招募,由用户提交中请,经审核成功后,由商家将商品寄给用户,用户试用商品后应当在规定日期提交试用报告,并保留试用品。上述免费试用的形式是商家的一种销售宣传方式,免费试用的用户不具有特定性,试用过程不具有保密约束,因此所述试用行为属于一种公开使用。
公证书显示相关产品的试用申请时间是2015-06-19 - 2015-06-25, 证据5的报告发表时间为2015年06月29日。基于阿里试用的运营机制,在用户发表试用报告前,已存在商家公开招募试用用户,并寄送试用品的行为,即说明在报告发表日《2015年06月29日)之前,该商品已通过使用公开,上述日期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
鉴于试用报告的提交规则,且证据3至证据5均显示了同一商品的试用报告,在没有反证的情况下,可以推定该 试用报告中显示的产品即为在先使用的试用产品。
在此情况下,合议组对证据5网页内容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认可该试用报告中的产品在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处于公开状态,因此该试用报告中图片所显示产品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涉案专利的现有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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