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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返租约定不可撤销 还能否解除合同 合同纠纷 任意解除权有哪些?

胡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案涉商业房屋。同日,胡某作为甲方与商业管理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商铺委托经营合同》,第三条约定:“甲方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以甲方的名义与第三方签订该商铺《租赁合同》,以及办理其他租赁或与房屋经营管理相关的一切事宜的权利”。

胡某向管理公司缴纳委托经营管理费44000余元。后商业管理公司未向胡某支付过商铺的收益金。胡某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退还管理费并支付利息。管理公司辩称:合同中明确约定该委托为不可撤销,双方通过合同的约定已经排除了任意解除权的行使。

不可撤销约定是否已经排除胡某任意解除权的行使?即胡某是否享有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

第一种观点认为:合同已对任意解除权约定排除,胡某不能基于合同任意解除权主张解除合同。

首先,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甲方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以甲方的名义与第三方签订该商铺《租赁合同》,以及办理其他租赁或与房屋经营管理相关的一切事宜的权利”,该约定是双方对于合同解除权行使作出的特别约定,应认定为对任意解除权的约定排除适用。

其次,该约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利益,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的合同条款。

因此,胡某基于合同任意解除权主张解除合同,没有事实依据。

第二种观点认为:相关约定不能得出胡某对合同本身任意解除权已放弃的结论。

首先,该合同性质属于委托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规定,委托合同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胡某要求解除双方的委托合同法律依据充分。

其次,《商铺委托经营合同》第三条的约定,表述重点在于委托方胡某对于受托方管理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效力的肯定,目的在于保护交易的安全和稳定性,不能得出胡某放弃对合同本身任意解除权的结论。

因此,胡某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解除与管理公司的委托合同。

任意解除权,也叫随时解除权,是指合同一方或双方不需要以对方违约或者不可抗力等任何理由,无条件地主张解除合同的法定权利。

一、单方享有合同任意解除权的情形:

1、加工承揽合同中的定做人;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二条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2、旅客及货物运输合同中在货物到达前的托运人;

《民法典》第八百一十条 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第八百二十九条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是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3、保管合同的寄存人,如果保管合同无固定期限的,保管人也有任意解除权;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九条 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4、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保险法》第十五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5、旅游合同中的旅游者。

《旅游法》第六十五条 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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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双方享有合同任意解除权的情形:

1、不定期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与出租人均享有任意解除权;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2、委托合同当中,除当事人约定不得行使任意解除权外,合同双方均可行使解除权。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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