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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村里婚姻纠纷案例大全集

现在很多人在日常生活中都会遇到各类法律问题,关于村里婚姻纠纷案例大全集相信大家多少也还是听说过吧,下面和小编小美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审判分析   婚姻从表现形式上看,是双方财富、心理和生理的结合。

下面是我为大家分享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审判分析,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形式瑕疵遗嘱的效力认定   问题提出:实践中,由于立遗嘱人对法定的遗嘱形式要件不甚了解,或者由于疏忽,或者由于习惯等因素,导致遗嘱在形式上出现一定瑕疵,此时该如何认定其效力?   倾向意见:遗嘱属于要式行为,但法律规定遗嘱要式性的初衷即是为了确保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因此,为保障遗嘱人的最终真实意思表示能够得以实现,对形式要件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如果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能证明其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能够通过其他方式弥补遗嘱形式上的不足的,可认定遗嘱有效。

  祖父母立“公证遗嘱”将财产给孙子女,其性质为遗嘱继承还是遗嘱赠与?   倾向意见:法定继承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和顺序直接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人。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关于法定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的明确规定,孙子女、外孙子女并不在法定继承人之列,其继承祖父母或外祖母遗产的方式是代位继承或转继承。

因此,祖父母、外祖父母即使通过“公证遗嘱”的形式将遗产留给孙子女、外孙子女,其性质仍属于遗赠,而不是遗嘱。

  同时,根据继承法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接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打印遗嘱的性质认定   问题提出:打印遗嘱与传统自书遗嘱的最大区别是其主文内容由机器打印而成,由于难以判断是遗嘱人自己打印或由别人代为打印,实践中应如何认定其性质?   倾向意见:打印遗嘱不能笼统地认定为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其法律属性应当结合被继承人是否具有计算机操作能力、遗嘱形成过程等方面的证据来综合予以认定。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条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因此,对打印遗嘱,有遗嘱人签名,注明年、月、日,并能举证证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如遗嘱人有计算机操作能力、有其他证据材料与遗嘱内容相互印证等,则可以认定为是遗嘱人的自书遗嘱。

  四、继承的'时效问题   问题提出: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未分割,法定继承人也未表示放弃继承。

之后有继承人提出分割遗产请求的,是否应适用时效规定?   倾向意见: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未分割且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视为接受继承,继承人的继承权已经实现。

其后产生的纠纷应为物权共有纠纷。

按照通说,物权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不论该物是动产或是不动产。

  五、恋爱期间购房的处理   问题提出:恋爱期间以结婚为目的购房,一方支付全部首付款,房屋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并以另一方名义办理贷款。

后双方未结婚即分手,如何分割该房屋?   倾向意见认为:根据案件查明事实,可以确认尽管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但恋爱双方有以结婚为目的共同购房的意思表示的,宜认定为共同财产,并根据双方的贡献大小对房产进行分割。

  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问题提出:夫妻共同财产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一方要求分割股权或相应的股权折价款,另一方既不同意分割股权,也不同意就股权价值进行协商。

若由于该公司经营不规范,法院委托的相关机构无法对公司价值进行评估,如何处理?   倾向意见:对离婚纠纷中涉及分割以一方名义拥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若双方同意以股权折价款进行分割,并可以通过协商或评估确认股权价值的,法院可据此判决非股东一方取得相应股权折价款;若双方不能就股权价值达成一致,也不能通过评估审计确定的,人民法院应首先就非股东一方经股权分割后能取得的份额情况征求公司其他股东意见,对股东的不同意见按照《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处理;若经书面通知,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亦视为同意 ,法院可就股权份额进行分割处理。

  七、离婚后,一方变卖尚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并用所得款项购房,另一方能否要求分割该房屋?其权利如何保护?   倾向意见认为:应当就原有夫妻共同财产价值进行主张,但不能要求分割该房屋。

对于原有财产的价值,可根据不知情一方的主张,以财产出卖时、提起诉讼时等时间点予以确定。

  八、婚后购房涉父母出资钱款的性质认定及处理原则   问题提出:父母出资协助子女婚后购房,有较明确的资金来往记录,在子女离婚后,父母起诉主张子女及其离异配偶共同归还款项。

父母持有的借条上只有自己子女一人签名。

父母主张为子女购房提供的出资是借款,子女的离异配偶则主张该款项是父母的赠与,借条系事后单方补写。

对此,应认定为借贷关系,还是赠与关系?由于借条上只有子女一方的签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   倾向意见:是借贷关系还是赠与关系,应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及查明的案件事实来确定。

在处理结果上,若确系父母赠与出资购房,离婚纠纷中分割房屋时可考虑一方父母出资事实,在份额上可适当多分;若认定为借贷关系,且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则在房屋份额分割时应考虑夫妻均等享有产权份额。

  九、婚姻效力认定问题   问题提出:《婚姻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重婚的”,婚姻关系无效。

如果重婚的情形在当事人提起宣告婚姻无效时已经消失,是否还要宣告婚姻无效?   倾向意见:最高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规定并未排除重婚情形,故如果重婚情形在当事人提起宣告婚姻无效时已经消失,法院对该申请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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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原告按照当地风俗习惯给予被告彩礼,但原告与被告之后未能登记结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你好,法律分析:[大红花] 法律案例事件及分析是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犯罪案件:1.雇凶伤害他人的;2.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3.涉及寻衅滋事的;4.涉及聚众斗殴的;5.多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6.其他不宜和解的。

法律案例事件及分析怎么解你好,法律分析:[大红花] 法律案例事件及分析是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犯罪案件:1.雇凶伤害他人的;2.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3.涉及寻衅滋事的;4.涉及聚众斗殴的;5.多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6.其他不宜和解的。

这个是什么呢你可以把标题复制我看下你这边如果也是要老师帮忙做题目是可以升级这个服务 我这边可以帮你某电动汽车制造商对外宣传其生产的汽车电瓶充满电可以一次跑800公里。

但实际上没有标称的时间长。

很多汽车用户反映,在电瓶合理的使用寿命期限内,每次充满电一般只能走300到400公里。

2020年秋季,10名汽车用户同时向某电动汽车销售商购买了10辆该电动汽车制造商制造的电瓶汽车,使用不久,发现了上述问题。

于是,他们联名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某电动汽车制商和某电动汽车销售商有欺行为。

后来不久,又有很多电动此类汽车用户目继反映出类似问题,并向电动汽车销售商要求索赔。

而销售商认为,这是由于制造商的原因造成的,所以销售商拒绝理赔,也不负责更换和修理。

只是同意给有问题的电动汽车给予1000元象征性赔偿。

这遭到所有的电动汽车用户的强烈反对。

后来,有上千余名电动汽车用户向法院陆续提起诉讼,要求更换电瓶,或者退货或者赔偿。

1、电动汽车用户可以对谁提起诉讼?也就是说,他是否只能向电动汽车制造商,还是只能向电动汽车销售商提起诉讼,还是可以同时对他们提起诉讼? 请说明理2、电动汽车用户可以向什么法院提起诉讼? 请说明理由。

3、电动汽车用户可以提出哪些诉讼请求? 请说明理由4、电动汽车用户应当向法庭提交哪些今天很多个学生升级找老师帮忙代做是可以的哦你帮我解释一下用到哪个知识点就行了我不用你帮我做整到题那我给你大概建议下哦 你可以从经营者向消费者宣传产品 这边来做哦其次购车合同是消费者主张权利的重要依据。

双方产生争议时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然后经营者承担责任的目的是填补消费者因经营者违约行为而发生的损失。

,为你:格式如下:1、案例分析 的特点;2、探讨案例分析 的意义;3、案例分析的两种基本 之一:法律关系分析法。

4、案例分析的另一种基本 :请求权基础分析法;5、两种案例分析 的比较;案例分析 属于法学 论的组成部分,是指采用一种规范严谨的 探讨每一个个案,以准确地认定案件的事实,正确地适用法律,最后得出公正的结论。

有以下几个特点:1、案例分析 必须具有一定的规范性。

它应该是一个统一的 ,适用于不同的案例,而不是每一个案例就有一种 。

2、案例分析 不仅是一种案件事实的分析 ,同时也是法律解释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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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案例分析的另一种基本 :请求权基础分析法;5、两种案例分析 的比较;案例分析 属于法学 论的组成部分,是指采用一种规范严谨的 探讨每一个个案,以准确地认定案件的事实,正确地适用法律,最后得出公正的结论。

有以下几个特点:1、案例分析 必须具有一定的规范性。

它应该是一个统一的 ,适用于不同的案例,而不是每一个案例就有一种 。

2、案例分析 不仅是一种案件事实的分析 ,同时也是法律解释的工具。

案例分析不是单纯地确定客观事实,重要是为了确立一种法律上的事实案例名称:汽车销售者对购车者的信息告知义务及责任承担案情:2015年1月1日,原告顾利琴与被告森丰盛达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汽车销售合同一份。

合同中填写有:车名“锐志”,车辆价格“251800元”,应付款合计“261800元”;选装选购明细一栏中写有“一键启动、原厂导航”。

当月8日,原告付款完毕。

当月13日,在交车过程中,双方因车型问题发生争议。

原告认为其选购车型为锐志2013款尊锐版,指导价为259800元,该车型自带一键启动;而被告则认为原告选购车型为锐志2013款尚锐导航版,指导价为251800元,该车型无自带一键启动需加装。

对此分歧,被告称系因销售员的疏忽而没有在合同中写明具体型号,但根据合同上的厂商指导价“251800元”可以确定车型。

对于261800元购车款的构成问题,原告表示合同中未注明,被告也未告知。

而被告解释称具体组成为:车架221800元、购置税18957元、保险费8609元、服务费6210元、一键启动费6224元。

被告还称,汽车厂商的车辆指导价都是一致的,但销售商对车辆的让利不同,被告交付原告的车辆让利3万元,即厂商指导价251800元,实际销售价为221800元。

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由被告返还购车款并承担相应利息损失。

裁判: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被告作为汽车销售者,其向消费者提供的书面合同条款应当全面、透明且确定,应对合同标的物的型号、价款等重要内容进行详尽、具体的表达,以便消费者作出选择。

案涉汽车销售的空白格式合同中的手写内容由被告方书写,但其未写明所购车辆的具体型号,对涉及合同标的物的重要条款内容未能予以明确。

同时,该汽车销售合同中选装选购一栏载明“一键启动、原厂导航”两项内容,而可以具备该两项内容的具体车型存在多种选择。

在双方对合同条款存在不同理解的情形下,应对作为格式合同提供方及合同书写方的被告作出不利解释。

双方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的应付款一栏中仅载明车辆价格251800元、合计261800元之内容,而并未明确注明厂商指导价,且根据被告关于汽车销售商存在不同程度让利及案涉车辆价款的具体构成之陈述,被告实际销售案涉车辆的价格并非合同载明的价格,合计总金额中所包含的其他各项费用亦未能在该合同中予以明确,故根据合同上的车辆价款并不能确定具体的车型。

综上,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请。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

以上就是律律关于村里婚姻纠纷案例大全集的相关内容,不知道大家有没有了解清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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