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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房离婚了怎么分配(离婚了按揭房子怎么分割)

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房离婚了怎么(离婚了按揭怎么分割)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婚后贷款按揭买的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婚后贷款按揭买的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婚后按揭买房,离婚有贷款的房屋如何分割情况大揭秘:

  1、婚后一方或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买房,取得房产证的,离婚按揭房怎么分?

  婚后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购房,共同还贷。不管房产证登记在哪方名下,该房产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房产分割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婚后双方父母出资买房,夫妻共同还贷,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离婚房产归谁?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后双方父母资助子女买房,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的,该房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占有。在离婚房产分割时,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出资比例分割。对于偿还的贷款,如果夫妻对财产没有约定的,偿还贷款的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就不需要分割了。

  3、一方父母出首付款,产权登记在自己的子女名下,由夫妻共同还贷的,离婚按揭房怎么分?

  这种情况,首付款可以认定为只赠与出资方的子女,离婚时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对首付部分应认定为出资子女的个人财产。共同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离婚时不予分割。

按揭的房子,突然离婚了该怎么分配

按揭的房子离婚怎么分配

房子按揭离婚的处理方法如下:

1、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贷款没还清,未还清的部分属于双方共同债务。因为只有一方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权,所以获得房产的一方要补偿另一方;

2、按房屋市值估价,减去剩余贷款,剩下的均分,谁想获得房子所有权,就要支付对方应得款项。协商不成的,请求法院分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父母出资买房离婚怎么分

父母出钱买的房子在离婚时要如何分割,要看具体情况:

1、如果房产是在子女婚前购买的,并登记在其子女一人名下的,该房产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必须进行分割;

2、如果房产是在子女婚后全款购买,且登记在子女一人名下的,房子也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实质上属于父母对子女的个人赠与;

3、结婚后,男女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无论是登记在夫妻一人还是二人的名下,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算作是夫妻双方按各自父母出资的份额按份共有,离婚时可以按各自拥有的份额进行分割;

4、一方父母不论是在子女婚前还是婚后购买的房产,如果登记了两个人的名字,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一人一半地分割。

就中国国情而言,夫妻一旦进入婚姻阶段,只要没有书面约定归属的财产,很大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为了防止离婚伤心又伤财,不妨双方坦诚相待,签订一份《婚前财产协议》或《婚后财产约定协议》,对各自主要的婚前财产、婚后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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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 按揭房屋如何认定和处理

离婚诉讼中“婚前按揭房”的归属认定与分割是一个综合性的法律问题。而司法实践中之所以会出现裁判不一的情形,一方面源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能为司法实践提供有效法律指引;另一方面也与裁判者在审理案件时没有对该问题有一个系统的认识,对该问题的处理没有一个正确的出发点有关。

关于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如何认定和处理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的取得以登记为标志,因此,判断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关键看房屋产权证的取得时间。如果在婚前已经取得了产权证,则房屋属于购房者的个人婚前财产。如果房产证是在双方登记结婚后取得,既然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制为婚后所得共同制,除非双方有特别约定,否则房屋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购房者于婚前支付的购房首付款和婚前以个人财产归还贷款部分则视为债务,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偿还。

第二种观点认为,不能以房产证取得的时间作为判断房屋性质的标准。签订购房合同、支付首付款、签订贷款合同均是在婚前,购房者已经通过按揭贷款的方式向开发商支付了全部房款,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婚后获得房产的物权只是合同权利的转化,因此将房屋认定为购房者的个人财产比较公平。当事人未办理产权证的原因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很多是因为开发商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等非购房者的过错,导致购房者未能及时办理产权证,如果因此就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购房者显属不公。因此,不能将取得房产证的时间作为判断此类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而只能以购房合同上记载的购房者为房屋的所有权人。

第三种观点则认为,如果购房者在婚前已经支付了大部分款项,夫妻共同还贷部分只占极小比例,此时认定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显然对购房者不公平;但如果夫妻共同还贷部分占绝大比例,此时将房屋认定为购房者的个人财产,对夫妻另一方也不公平。因此,认定房屋为共有或个人所有,应当区别对待,基于折中考虑,可根据婚前付款与婚后付款的比例大小作出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的认定。

随着《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该争议尘埃落定。《婚姻法解释三》第10条规定: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39第1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一方进行补偿。”

对于该条文,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1. 对于一方婚前签订购房合同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按揭贷款,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完全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一方个人婚前财产均是不妥的。

此类房屋的购置资金由以下两个或三个部分组成:一是购房者于婚前购房时用个人财产交纳的首付款以及婚前偿还的贷款;二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贷款;三是离婚时如果贷款尚未还清,离婚后由取得房屋的一方继续用个人财产偿还的贷款。

因此,此类房屋是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的混合体。人民法院在离婚案件中判决分割此类房产时,既要保护个人婚前财产权益,也要按照照顾子女与女方权益的原则公平地分割双方共同还贷形成的夫妻共有的财产权益。

2. 对于“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一般只需从还贷的时间上进行判断,只要是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可认定为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而无须区分还贷的金钱

3.由于此不动产中有夫妻共同财产的成分,因此在离婚分割房屋时,应首先由当事人协议解决,协商不成的才能进行判决。

4. 司法解释只是提供给人民法院针对特殊不动产进行分割时的一种方法,因此在表述上采用“可以”字样,该分割方法不是绝对的,不能机械地理解只能采取此一种方法分割房屋,而排除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将房屋判归非产权登记一方所有的可能性。

例如,双方当事人结婚时间较长,夫妻共同还贷的款项在房款中所占比例远远高出购房者支付的首付款比例,而非购房者一方有能力支付尚未偿还的贷款,则法院仍可根据案件情况将房屋判归婚前购房者的配偶所有,令其向对方支付相应补偿并承担继续还款的义务。再如,婚前购房的一方当事人因某种原因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离婚时不具备继续偿还贷款的能力,另一方当事人具备此能力,并愿意承担继续还款义务的,法院仍可将房屋判归另一方当事人所有。

5. 判决取得产权的一方向另一方补偿时需考虑房屋的增值,而不能仅给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还贷所支付的款项的一半。具体操作上,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对房屋市值达成共识,如协商不成,可以在离婚时首先对房屋的市值进行评估。

对于补偿数额的确定,举例说明如下:假如婚前贷款所购房屋的总价为2,000,000元,首付600,000元,按揭贷款1,400,000元,贷款期限20年(240个月),利息总计为1,215,098.21元。还款总额为2,615,098.21元(1,400,000元 1,215,098.21元)。如果采用等额还款的方式,月均还款10,896.24元。

双方当事人婚后共同还贷5年(60个月)后诉讼离婚,离婚时房屋经评估为4,000,000元。通过计算可知,购房者为购买房屋总计应支付购房款3,215,098.21元(2,000,000元 1,215,098.21元),夫妻共同还贷653,774.4元(10,896.24元×60),占房价款的20.33%(653,774.4元÷3,215,098.21元×100%),因此,取得产权的一方应补偿给另一方406,600元(4,000,000元×20.33%÷2),剩余贷款1,961,323.81元(2,615,098.21元-653,774.4元),由取得产权的一方继续偿还。

6. 在特殊情况下,如果房屋判归支付首付款按揭购房者的配偶所有,如果尚有未归还的贷款,判决时原则上应将还贷义务与房屋所有权同归于配偶一方,因为按揭贷款是以房屋为抵押物的,如果失去房屋所有权的一方事后拒绝还款,银行将会拍卖房屋优先受偿,配偶一方对此无法控制,仍可能失去房屋。

离婚诉讼中“婚前按揭房”的归属认定与分割是一个综合性的法律问题。而司法实践中之所以会出现裁判不一的情形,一方面源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能为司法实践提供有效法律指引;另一方面也与裁判者在审理案件时没有对该问题有一个系统的认识,对该问题的处理没有一个正确的出发点有关。

关于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如何认定和处理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的取得以登记为标志,因此,判断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关键看房屋产权证的取得时间。如果在婚前已经取得了产权证,则房屋属于购房者的个人婚前财产。如果房产证是在双方登记结婚后取得,既然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制为婚后所得共同制,除非双方有特别约定,否则房屋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购房者于婚前支付的购房首付款和婚前以个人财产归还贷款部分则视为债务,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偿还。

第二种观点认为,不能以房产证取得的时间作为判断房屋性质的标准。签订购房合同、支付首付款、签订贷款合同均是在婚前,购房者已经通过按揭贷款的方式向开发商支付了全部房款,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婚后获得房产的物权只是合同权利的转化,因此将房屋认定为购房者的个人财产比较公平。当事人未办理产权证的原因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很多是因为开发商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等非购房者的过错,导致购房者未能及时办理产权证,如果因此就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购房者显属不公。因此,不能将取得房产证的时间作为判断此类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而只能以购房合同上记载的购房者为房屋的所有权人。

第三种观点则认为,如果购房者在婚前已经支付了大部分款项,夫妻共同还贷部分只占极小比例,此时认定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显然对购房者不公平;但如果夫妻共同还贷部分占绝大比例,此时将房屋认定为购房者的个人财产,对夫妻另一方也不公平。因此,认定房屋为共有或个人所有,应当区别对待,基于折中考虑,可根据婚前付款与婚后付款的比例大小作出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的认定。

随着《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该争议尘埃落定。《婚姻法解释三》第10条规定: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39第1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一方进行补偿。”

对于该条文,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1. 对于一方婚前签订购房合同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按揭贷款,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完全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一方个人婚前财产均是不妥的。

此类房屋的购置资金由以下两个或三个部分组成:一是购房者于婚前购房时用个人财产交纳的首付款以及婚前偿还的贷款;二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贷款;三是离婚时如果贷款尚未还清,离婚后由取得房屋的一方继续用个人财产偿还的贷款。

因此,此类房屋是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的混合体。人民法院在离婚案件中判决分割此类房产时,既要保护个人婚前财产权益,也要按照照顾子女与女方权益的原则公平地分割双方共同还贷形成的夫妻共有的财产权益。

2. 对于“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一般只需从还贷的时间上进行判断,只要是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可认定为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而无须区分还贷的金钱

3.由于此不动产中有夫妻共同财产的成分,因此在离婚分割房屋时,应首先由当事人协议解决,协商不成的才能进行判决。

4. 司法解释只是提供给人民法院针对特殊不动产进行分割时的一种方法,因此在表述上采用“可以”字样,该分割方法不是绝对的,不能机械地理解只能采取此一种方法分割房屋,而排除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将房屋判归非产权登记一方所有的可能性。

例如,双方当事人结婚时间较长,夫妻共同还贷的款项在房款中所占比例远远高出购房者支付的首付款比例,而非购房者一方有能力支付尚未偿还的贷款,则法院仍可根据案件情况将房屋判归婚前购房者的配偶所有,令其向对方支付相应补偿并承担继续还款的义务。再如,婚前购房的一方当事人因某种原因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离婚时不具备继续偿还贷款的能力,另一方当事人具备此能力,并愿意承担继续还款义务的,法院仍可将房屋判归另一方当事人所有。

5. 判决取得产权的一方向另一方补偿时需考虑房屋的增值,而不能仅给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还贷所支付的款项的一半。具体操作上,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对房屋市值达成共识,如协商不成,可以在离婚时首先对房屋的市值进行评估。

对于补偿数额的确定,举例说明如下:假如婚前贷款所购房屋的总价为2,000,000元,首付600,000元,按揭贷款1,400,000元,贷款期限20年(240个月),利息总计为1,215,098.21元。还款总额为2,615,098.21元(1,400,000元 1,215,098.21元)。如果采用等额还款的方式,月均还款10,896.24元。

双方当事人婚后共同还贷5年(60个月)后诉讼离婚,离婚时房屋经评估为4,000,000元。通过计算可知,购房者为购买房屋总计应支付购房款3,215,098.21元(2,000,000元 1,215,098.21元),夫妻共同还贷653,774.4元(10,896.24元×60),占房价款的20.33%(653,774.4元÷3,215,098.21元×100%),因此,取得产权的一方应补偿给另一方406,600元(4,000,000元×20.33%÷2),剩余贷款1,961,323.81元(2,615,098.21元-653,774.4元),由取得产权的一方继续偿还。

6. 在特殊情况下,如果房屋判归支付首付款按揭购房者的配偶所有,如果尚有未归还的贷款,判决时原则上应将还贷义务与房屋所有权同归于配偶一方,因为按揭贷款是以房屋为抵押物的,如果失去房屋所有权的一方事后拒绝还款,银行将会拍卖房屋优先受偿,配偶一方对此无法控制,仍可能失去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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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按揭房离婚了怎么分配(离婚了按揭房子怎么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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