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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银行卡卖了赚钱?法官:犯法!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数逐年呈上升趋势

近年来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已成为人民法院打击的重点

帮信犯罪通常表现为

为网络电信诈骗等犯罪

提供银行账户及手机号码

用以接收并转移诈骗所得

下面

我们一起来看看

近期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市人民法院

审理的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期间,被告人马某某在明知将自己的银行卡出售给他人,可能被他人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将其名下的交通银行卡、邮政储蓄银行卡、招商银行卡各1张出售给王某某使用,非法获利人民币2600元;将其名下的民生银行卡、中国银行卡各1张交给马某、李某转卖给他人,非法获利人民币2500元;提供其名下的兴业银行卡、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各1张给马某、李某等人用于“跑分”,并提供刷脸验证服务,非法获利人民币2900元。

经查证,马某某涉案的7张银行卡单向流入资金483万余元,其中涉及电信诈骗案7起,被害人被骗金额14万余元。

法院裁判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法官说法

非法交易银行卡现象泛滥,大量银行卡被用于犯罪,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持续高发多发的重要推手之一。上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中,出借的银行卡单向流入资金金额巨大,赃款来源包括但不限于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虽然“交”出去的只是小小一张银行卡,但牵扯的却是成千上万名电信网络犯罪受害者,涉及资金流水更是以百万计,严重扰乱公共秩序,因此也是国家打击的重点。

在此,提醒大家,要提高防范意识,不要非法买卖“两卡”,千万不要因贪图蝇头小利而触犯法律底线,被信息网络犯罪分子利用,给自己和家人造成无可挽回的后果。

法条链接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罪名,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该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该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规定,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5张(个)以上,或者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20张以上的,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适用这一规定。



来源: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朱文娟 李虹颖

编辑:王银荣 李晨宇 祁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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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把银行卡卖了赚钱?法官: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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