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案例一
赵甲向栗甲借款283万元,到期后未还。后因赵甲去世,栗甲将赵甲的丈夫和子女即吴甲、吴乙、吴丙、吴丁(以下简称吴甲等四人)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借款。庭审中,吴甲等四人均表示放弃继承赵甲的遗产。法院审理后认为:吴甲等四人虽声明放弃继承遗产,但以现有证据尚难以对赵甲是否存在遗产和吴甲等四人是否曾对赵甲遗产进行继承等情况进行核实,如确认放弃继承声明,相关事实将更难查明,债权人的权利将更难保障,故对吴甲等四人的放弃继承声明不予确认,判决:吴甲等四人在继承赵甲遗产范围内偿还栗甲283万元。
上述案例中,法院不允许全体继承人放弃继承,是为了查明事实和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利。
案例二
张甲与A信用社签订借款合同,截止2014年12月,张甲尚欠A信用社2.7万元。张甲病逝后,A信用社将张甲的法定继承人刘甲、张乙、张丙、张丁(以下简称刘甲等四人)诉至法院,要求上述四人偿还债务。刘甲等四人辩称:张甲如果有遗产,我们均放弃继承,也不愿承担债务。法院审理后认为:第一顺序全体法定继承人均放弃对张甲遗产的继承权,A信用社请求刘甲等四人偿还上述款项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故判决:驳回A信用社的诉讼请求。
上述案例中,法院允许全体继承人放弃继承,认为放弃即无偿还责任;但同样的案情,有的法院虽然也允许全体继承人放弃继承,但认为放弃后,继承人仍应妥善保管被继承人的遗产,及时对遗产进行清算,并以遗产偿还被继承人生前债务。
以案释法
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种类的复杂化和多样化,但由于当前法律对于遗产债务清偿问题缺乏详细规定,不同法官出于对遗产继承与债权清偿两方面的权衡和考量,纵然案情相似,法官作出两份截然相反的判决也不足为怪。
当事人会遇到的困难:
鉴于当前裁判尺度不一,不同法官都会有自己的裁判倾向,该裁判倾向甚至会决定一个案子的胜负,因此,当事人如何在提起诉讼之前就了解到法官的裁判倾向,从而最大程度上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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