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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股权转让纠纷能否申请超冻资产

一、股权转让纠纷能否申请超冻资产

股权转让产生纠纷,向法院起诉时,申请财产保全的。保全财产价值,应当足以清偿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保全。

《最高人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十九条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

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的除外。

二、股权转让纠纷类型

1.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转让股权的,应当向公司和其他股东告知拟受让人和拟转让价格条件,并征求其是否同意转让的意见。公司和其他股东应于30日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者视为同意转让;公司和其他股东再起诉请求撤销转让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足额出资即转让股权,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转让人将转让股权价款用于补足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且可以追加受让人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足额出资即转让股权,受让人以转让标的存在瑕疵或者受到欺诈为由主张撤销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3.名义股东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而将股权转让的,实际出资人按照约定请求名义股东赔偿其因股权转让而遭受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的,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保全。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法务时刻进行咨询。

法务时刻来源链接:https://www.jiwen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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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成都股权转让纠纷能否申请超冻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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