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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股权转让未登记,转让人处分股权的行为是否有效

一、股权转让未登记,转让人处分股权的行为是否有效

1、是否有效要依据实际情况而定。例如,如果受让人是善意取得的,处分行为有效。

2、股权转让后尚未向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受让股东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院可以参照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3、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七条

二、股权转让手续

1、首先需要您将股权转让给第三方,与第三方(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股权转让价格、交接、、股权转让款的支付等事宜,转让方与受让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上签字盖章。

2、需要另外那位股东对您的股份转让给第三方放弃优先购买权,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或证明。

3、需要召开老股东会议,经过老股东会表决同意,免去转让方的相关职务,表决比例和表决方式按照原来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参加会议的股东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盖章。

4、需要召开新股东会议,经过新股东会表决同意,任命新股东的相关职务,表决比例和表决方式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参加会议的股东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盖章。讨论新的公司《章程》,通过后在新的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

5、在上述文件签署后30日内,向公司注册地工商局提交《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新的《公司章程》等文件,由公司股东会指派的代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6、股权转让的债权一般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进行详细约定。

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的规定,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受让股东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适用善意取得规定处理。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法务时刻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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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成都股权转让未登记,转让人处分股权的行为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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