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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最新自首立功的认定司法解释(关于自首的司法解释规定)

一、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其中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己自动投案,并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行为。

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主动供述出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另外一种或几种罪行的行为。(比如:张三因被抓后主动供述了他之前犯下的肇事罪,可以被认为特别自首)

二、立功:是指犯罪份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被确定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有利于破案的行为。

三、 坦白:被抓捕后,如实交代的行为。

四、以上行为都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甲因犯盗窃罪被公安机关逮捕,在审查期间,甲又主动交代曾实施抢劫罪。甲交代出抢劫案件的行为属于()

A .自首 B .坦白

C .立功 D .悔改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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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成都最新自首立功的认定司法解释(关于自首的司法解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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