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内容从各个方面解释了不同的讲解,下面就让我们一起看看小编对出借银行卡?你可能构成了“帮信罪”的观点吧。
“帮信罪”,全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和不断发展,信息网络类犯罪数量与日俱增。而近年来,利用微信、支付宝或银行卡进行犯罪的团伙为了扩大犯罪收益,将目光集中于常使用互联网但防范意识淡薄、法律知识贮备不足的群体——待业青年及在校大学生。
出借银行卡、信用卡以及帮助登录个人的微信、支付宝账户等,这些看似简单无意的行为都有可能触犯“帮信罪”。那么究竟什么是“帮信罪”?成立“帮信罪”的入罪标准是什么?犯罪后果如何?我们通过一个案例带大家了解清楚。
案情介绍
2021年7月,被告人刘某为获取利益,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先后办理了5张银行卡,均开通网上银行、U盾,绑定手机卡,并出售给王某,非法获利2500元。后王某提出让刘某帮忙收购银行卡,承诺每张银行卡500元钱“好处费”,刘某为获取利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先后找到许某、王某等12人收购了37张银行卡,均开通网上银行并绑定手机卡,刘某查验以上银行卡能够正常使用后邮寄至指定地址。上述42张银行卡涉及104起诈骗案件,涉嫌诈骗金额418万余元,单向进账合计7892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被抓获归案。经柳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被告人刘某明知银行卡不能随意进行买卖、出借,为贪图小利,*****,致使犯罪分子利用其银行卡转账、收取诈骗款,造成多名被害人钱财损失。最终,刘某自己也身陷囹圄,违法所得受到追缴。真的是害人害己,得不偿失。
“帮信罪”定义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该罪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帮信罪”入罪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犯罪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成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活中哪些行为易构成“帮信罪”?
1、租售微信号
这本质上是网络黑灰产业链为了借用普通用户身份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逃避监管追踪而布设的陷阱。用户如果明知用于不法用途,却仍然租售微信号,就有很大概率涉及“帮信罪”。
2、帮人**走流水
这种行为能帮骗子把骗来的资金进行“洗白”,是构成“帮信罪”的常见行为之一。
3、帮助犯罪分子拉微信群
帮助骗子建群并最终导致诈骗成功的人,本质上已经成为犯罪成员,为贪图小利而害人害己。
4、出售出借“银行卡”“手机卡”
只要你出借的物品能够帮助犯罪分子进行支付结算,你就是“帮信罪”的打击对象。
5、为诈骗犯罪集团提供开发软件、提供技术支持
比较常见的是架设GOIP设备,为诈骗人员拨打诈骗**开“后门”。参与其中的通常是大学生、科技公司技术人员等,这些本该前景光明的年轻人,因为一时之利,背负罪名与骂名。
最后,奉长律师提醒大家:
1、不轻信他人,将个人或单位账户(卡)出借;
2、不贪图小利,出租、出售个人或单位银行账户(卡);
3、保管好存有个人信息的物件或资料,谨防泄漏;
4、勿存侥幸心理,遇事三思而行。
对于出借银行卡?你可能构成了“帮信罪”的看法,文章内容就讲解到这里了,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那就请寻找专业律师为您解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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