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11日
李某借用其父亲的轻型货车
雇佣王某为自己拉货
当日18时30分许
王某驾驶货车行至一路口时
与横穿马路的毛某相撞
致毛某右肱骨粉碎性骨折
多发性肋骨骨折、右肩胛骨骨折等
住院治疗31天花费7.5万元
后交警部门认定
王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毛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经专业机构鉴定
毛某右肩关节损伤
和多发肋骨骨折达十级伤残
脊柱损伤达九级伤残
事发后
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
毛某将王某、李某和李父
诉至河南省唐河县法院
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各项损失23.8万元
2
法院审理认为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
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
王某驾驶机动车
与毛某发生交通事故
导致毛某受伤
交警部门认定
王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鉴于王某系为李某提供劳务过程中
致他人受伤
故应由接受劳务一方
即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另查明案涉车辆
交强险保险期间截止事发当日12时
商业险保险期间截止事发当日24时
故交通事故发生时间18时30分
已不在交强险保险期间内
根据《******关于审理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
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
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
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
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
承担相应责任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
李某作为侵权人
李父作为投保义务人
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
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结合本案情况
李父作为投保义务人
负有主动披露未投保交强险
或交强险是否过期等情况的义务
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
由李父承担80%赔偿责任
李某承担20%赔偿责任
超出交强险部分
李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
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
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毛某自担20%的责任
3
法院认定毛某因事故
产生医疗费用项共9万元
伤残赔偿项共15.5万元
关于医疗费用项赔偿问题
在交强险相关项1.8万元责任限额内
由李父赔偿1.44万元
李某赔偿0.36万元
超出交强险部分的
李某承担80%即5.76万元
由保险公司
在商业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毛某自担20%即1.44万元
关于伤残赔偿项赔偿问题
因未超出交强险相关项责任限额
故由李父承担80%即12.4万元
李某承担20%即3.1万元
依照《民法典》等相关规定
判决李父赔偿毛某损失13.84万元
李某赔偿毛某损失3.46万元
保险公司赔偿毛某损失5.76万元
各方均服判息诉
3
刘永晓 唐河县人民法院
四级高级法官
本案中
虽然李父的车险只过期几个小时
但是车险没有宽限期
一旦超过约定时限保单即刻失效
在保单失效期间
发生的事故损伤及其他赔偿
无论事故发生时
机动车驾驶人是否为车主
车主均需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
承担相应责任
来源:豫法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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