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2016年8月,朱某在驾驶时突然爆胎,遂叫李某对其所属车辆进行维修。维修前,朱某没有告知李某其车辆严重超重且防止自卸斗侧翻的保险销也未插入。在维修过程中,车上满载的货物连同自卸斗整体倾倒砸中李某,并将其掩埋在货物下,造成李某死亡。经查,该车挂靠在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并在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为2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险)。
事故发生后,李某的亲属将朱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李某亲属20万元,朱某、服务有限公司连带赔偿59097.6元。
专家点评
本案事故的发生是因为车辆超载、超重、超高,防止自卸的保险销没有插入导致货物自动卸载,压倒被害人李某并致其死亡。涉案车辆是自卸车辆,防止自卸的保险销没有插入是导致货物全部倾泻的直接原因。朱某作为车辆所有人和驾驶人,在李某维修车辆时并没有告知车辆超载超重,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朱某是挂靠关系,故朱某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车辆购买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条款中明确了被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使用,既包括正常的行驶也包括暂时的停放,不能因为车辆仅仅是在暂时的停止状态就认为车辆不属于使用过程中。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承保的目的也就是最大限度地防范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事故发生在乡村道路上,车辆在朱某驾驶时突然爆胎,维修时该车辆始终都没有脱离朱某的掌控,不属于保险条款中,车辆在营业性场所维修期间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免责范围。故财产保险公司应当对此次事故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车辆在运输途中临时停靠修理,是运输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环节和有机组成部分,不应将途中维修与车辆运输使用分割开来,在运输途中必须进行的维修期间应当视为车辆使用期间。
来源:黄南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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