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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 63 条规定如何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1、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2、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3、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车辆应当避让盲人。

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根据具体情况处以警告或者罚款等处罚措施。

建议参考:

1、行人在道路上行走时,应当遵守交通规则,注意自身安全,避免发生交通事故。

2、监护人应当履行好监护职责,确保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的交通安全。

3、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应当注意观察道路情况,遇到行人时应当减速慢行,确保行人安全通过。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

1、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4、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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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道路交通安全法 63 条规定如何处罚?》
文章链接:https://www.freety.cn/falv/dljtaqf63tgdrhcfnn.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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