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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可以追加第三人吗?

第三人撤销之诉从理论上来说能增加第三人,但是是否能够增加第3人的话应当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还有就是人民法院的判定来确定。当事人提出追加第3人的申请之后,由人民法院判断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本篇文章目录一览:

  • 1、第三人撤销之诉能否增加第三人?
  • 2、《民法典》中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时效是多久?
  • 3、行政诉讼第三人特征

第三人撤销之诉能否增加第三人?

第三人撤销之诉从理论上来说能增加第三人,但是是否能够增加第3人的话应当是根据人民法院判定的决定。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新型诉讼。《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民法典》中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时效是多久?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时效是六个月;一般是从第三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诉讼,逾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予驳回。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诉讼第三人和第三人异议之诉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行政诉讼第三人特征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9条规定,行政诉讼第三人有以下几个特征:

1、行政诉讼第三人一般是原告、被告之外的行政相对人

2、行政诉讼第三人是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

3、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是在诉讼开始之后和审结之前

4、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有主动申请参加诉讼和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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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第三人撤销之诉可以追加第三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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