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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要求解除同居关系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问题解答:

当事人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如果男女双方在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已经符合实质要件的,法院应当受理。如果是实施以后的,只能由男女双方协商解除。

依据:

《最高人院关于适用 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七条 

未依据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如有其它法律问题,请咨询法务时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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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当事人要求解除同居关系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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