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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同居是否有法律规定

问题解答:

未婚同居是有规定的。根据《最高人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第七条的相关规定,男女双方未办理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同居关系一般不受法律保护,但同居产生于1994年2月1日之前的除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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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未婚同居是否有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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