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可仲裁事项提交仲裁裁决的书面协议。仲裁协议是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前提条件。
网友咨询:
当事人有仲裁协议的,还能向人民法院起诉吗?
律师解答:
当事人有仲裁协议的,能否向人民法院起诉视情况而定。
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协商、平等互利的基础之上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文件,是申请仲裁的必备材料。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的,不属于法院主管,应当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之间虽然存在仲裁协议,但是约定了或裁或审的、约定的仲裁机构不存在或者选择裁决的事项超越仲裁机构权限的,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受理当事人一方的起诉。
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律师补充: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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