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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侵权吗

电视台每年都要制作、播出大量的录音制品。若使用不当,往往会触碰的雷池。为此应该对有关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规定有深刻的认识。比如,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吗?下面法务时刻小编将为大家详细说明,希望会对您有帮助。

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侵权吗

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否则,可能构成侵权。

《》

第四十二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四十四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以上内容由法务时刻小编整理,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的,建议到法务时刻咨询专业律师。法务时刻致力于为大家打造优质的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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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侵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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