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事项】
张哥你好。我是河南的。我遇到一件烦心的事情,请你帮忙。事情是这样的:我们家在1989年政府给颁发了宅基地使用证(是原来的老宅基)面积是0.59亩。2005年我们家在该宅基上建房5间,还有剩余的面积未建。
今年4月我在自家宅基地上建房,被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告知,在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的情况下,不得建设房屋,并勒令原告停工。我向办事处申请建设规划许可证,几个月过去了,也没有人给我们颁发许可证。我咨询了律师,他们告诉我,办事处是不作为,让我提起行政诉讼。但在如何确定诉讼请求问题上,他们说的我有些不放心,想请张哥给予指点一下。深表感谢!
【回复如下】
朋友你好。感谢你对张哥的信任。对你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
一、行政诉讼的本质。
依据法律规定,行政诉讼的本质是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审查和监督。在行政诉讼中,由当事人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行使司法权对行政机关所作出的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就多数情况下,行政诉讼并不能够像民事诉讼那样一劳永逸,即使法院判决撤销行政机关的某某决定,行政机关还可以重新作出。法院并不能约束行政机关未来的行为,也不能替代行政机关作出某某决定。尤其是像你所说的行政许可领域,最终还是由行政机关来决定是否颁发许可证,并实际颁发许可证。作为律师,在代理行政案件时,必须首先和当事人明确诉讼请求。
二、行政诉讼的诉讼请求法定。
我国行政诉讼主要包括::撤销之诉;确认之诉;责令履行法定职责之诉;变更之诉;赔偿之诉。其行政诉讼的诉讼请求具体表现为:
1、请求判决撤销某某行政行为;
2、请求判决变更某某行政行为;
3、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
4、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某某给付义务;
5、请求判决确认某某行政行为违法;
6、请求判决确认某某行政行为无效;
7、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8、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
9、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
10、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
其他行政诉讼请求。
三、如何正确确定行政诉讼的诉讼请求。
1、诉讼请求不能超出人民法院的裁判范围。例如有些诉讼当事人请求法院判决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这类诉讼请求基本上是无效的。因为法院不能赋予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的权限。
2、根据行政机关的行政职能提出诉讼请求。例如要求税务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行为作出处罚;要求工商机关颁发土地使用证,这样的诉讼请求注定要被驳回。
3、诉讼请求之间不能相互矛盾。例如在拆迁纠纷案件中,因为对拆迁补偿不满意,就在诉讼请求中,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违法的拆迁决定;给予更高的拆迁补偿。这两个请求之间就是矛盾的。因为“撤销违法的拆迁决定”的诉讼请求中,你已经确认拆迁违法,那么,你就不能再要求补偿。如果你再请求给予更高的补偿,那么拆迁就不是违法拆迁。二者必居其一。
4、诉讼请求针对具体的行政行为提出。即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政行为。可分为(1)设定权利或者义务的行为。如对某公民发放房屋产权证书。(2)剥夺、限制权力或撤销义务的行为,如吊销某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机关因某国有企业确有困难,根据其申请决定免除其应缴纳的所得税。(3)变更权利或义务的行为。如在发放了土地所有权证后,考虑到有不合理因素,又决定将其中一部分土地划给他村所有。(4)不作为。行政机关对于自己应当履行的职权不履行,就是不作为。不作为也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如某公民申请营业执照,某工商局不予答复,这就是不作为。
以上这些问题在确定诉讼请求的时候,给予应有的注意,可以有效避免因这类技术原因导致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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