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房产赠予算吗(赠与的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吗)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婚内赠予第三者财物,配偶能否追回?
有人认为,结婚后夫妻任何一方取得的收入、财物等都是共同财产,那夫妻任何一方处理财产都是正常的,合法的。但事实真的如此吗?夫妻一方擅自赠与他人财产,真的有效吗?先看赣州的两个真实案例。
案情简介
郭某(女)与邓某(男)系夫妻,张某与邓某系同学。2018年至2021年期间,邓某通过微信、银行向张某转账合计9万多元,并为张某购买格力空调一台、金银饰品若干。郭某知情后,诉请法院要求张某返还其接受的财物。
张某辩张其与邓某只是同乡同学,赠与的财物只是同学情谊的体现,不应返还。但事实上,邓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张某多次转账、购买物品,且价款合计约10万元,这显然超出同学之间的赠与范畴。
邓某与郭某未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所有归属,其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应为共同共有,而邓某未经其共同共有人郭某同意,也并非出于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大额财物赠与张某,侵害郭某财产权益,该赠与行为无效。因此,张某应返还其获取的财物。
案情简介
罗某与刘某于2016年8月登记结婚,夫妻关系存续至今。刘某在2016年底至2020年11月期间,多次向唐某银行转账、微信转账钱款,并为唐某购买DR钻戒等物品,合计价款10.6万元。
罗某在2021年4月知晓刘某向唐某赠送钱款及物品事宜,刘某与唐某存在婚外不正当男女关系,故罗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唐某退还相应的财物。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刘某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擅自将夫妻共有财产无偿赠与唐某,既未征得罗某的同意,事后也未取得罗某的追认,且赠与行为基于唐某与刘某之间存在婚外不正当关系,违背公序良俗,侵害了罗某的合法权益,属于无效处分,故该赠与行为无效,唐某应将受赠的钱款等返还。
概念延伸
夫妻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见,在共同共有关系之下,未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而赠与他人夫妻共有财产的,应属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编辑:刘 钦
校对:钟 明
审核:方际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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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赠与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间的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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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如有一方父母赠与其子女房产,需区分情况确定是否为夫妻间的共同财产:1、婚前赠与,则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2、婚后赠与,如果父母明确表示只赠与夫妻其中一方所有的,则是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
以案说法|男子擅自将夫妻财产赠与第三者 法院:赠与无效
当发现配偶有了第三者,并向第三者进行了多笔转款,这笔钱可以追回吗?追回的过程中需要哪些证据?是否所有的转款都可以追回?2月15日,记者从成都市双流法院获悉一起典型案例。
丈夫婚内出轨
多次向第三者转款并购置物品
2013年12月,张某与熊某登记结婚,几年后,熊某认识了单位同事刘某,并在2018年至2022年期间与其存有不正当男女关系。
根据张某提交的微信、支付宝、钉钉红包等软件转账记录显示,熊某多次向刘某转款,共计14万余元,其间包含多笔13.14元、1314元、520元、380元等具有特殊含义的红包,同时还为其购置了戒指、口红等物品。
庭审中,熊某对妻子张某的说法表示认可,承认自己在婚内与刘某存有不正当关系,也认可进行了转款,认为刘某应当退还相应款项及按价值退回所有购买的物品。
刘某辩称,二人系同事,不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而是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同时认可其已收到转账,但认为其中部分小金额的款项为二人共同消费,并已转账归还了13万余元借款,故不存在赠与关系。
法院审理
第三者应将收到的赠与款项予以返还
双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张某提供的熊某与刘某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及熊某的当庭证言,足以证明二人之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
刘某虽主张二人之间系民间借贷关系,但其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证明二人之间具有民间借贷的意思表示,故法院不予采纳。
同时,熊某在与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在未与其妻子张某协商一致的情形下,擅自将诉争婚内财产单方面多次无偿赠与与其有非正当男女关系的刘某,而刘某表示接受,实质上已构成赠与合同关系。
而该赠与行为不但损害了配偶的财产权益,而且有违公序良俗,应当认定为无效。故刘某应将熊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其赠与的款项予以返还。
根据庭审查明,熊某向刘某赠与及购买物品共计14万余元,其中,刘某已归还熊某赠与款项13万余元。故双流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相关规定,依法判决刘某向张某返还赠与款项7千余元。
法官说法
如发现配偶出现婚外情 应及时取证收集线索
本案中,熊某在其与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擅自赠与刘某共同财产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张某对共有财产的所有权,这既是一种无权处分行为,又有悖公序良俗,属无效法律行为,张某有权就全部赠与财产主张返还。
法官提醒,实际司法运用中,证据材料很重要!为证明配偶向“情人”的赠与行为无效,需要证明两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配偶存在婚外情,与他人形成了不正当男女关系,其次,还要证明存在赠与行为,形成赠与的法律关系。
在证明配偶与他人形成不正当男女关系方面,证据材料极为关键。在实践中,在发现另一半出现婚外情时,应及时进行取证,收集证据线索,如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银行流水、网购订单等,这些均可以作为辅助证明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的材料。
此外,在证明形成赠与的法律关系方面,需要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赠与的行为,如可提供转账流水、交易记录、付款记录等,若接受财物的一方主张双方并不属于赠与的法律关系,如主张双方是借贷、合伙、劳动合同等其他法律关系,则就应当就此提交相关的证据进行证明,接受财物一方若无法证明双方有其他的法律关系,则应就此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如本案的刘某虽主张其与熊某是民间借贷关系,但其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支持该主张,故法院不予采纳。
封面新闻记者 戴竺芯 实习生 万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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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发现配偶有了第三者,并向第三者进行了多笔转款,这笔钱可以追回吗?追回的过程中需要哪些证据?是否所有的转款都可以追回?2月15日,记者从成都市双流法院获悉一起典型案例。
丈夫婚内出轨
多次向第三者转款并购置物品
2013年12月,张某与熊某登记结婚,几年后,熊某认识了单位同事刘某,并在2018年至2022年期间与其存有不正当男女关系。
根据张某提交的微信、支付宝、钉钉红包等软件转账记录显示,熊某多次向刘某转款,共计14万余元,其间包含多笔13.14元、1314元、520元、380元等具有特殊含义的红包,同时还为其购置了戒指、口红等物品。
庭审中,熊某对妻子张某的说法表示认可,承认自己在婚内与刘某存有不正当关系,也认可进行了转款,认为刘某应当退还相应款项及按价值退回所有购买的物品。
刘某辩称,二人系同事,不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而是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同时认可其已收到转账,但认为其中部分小金额的款项为二人共同消费,并已转账归还了13万余元借款,故不存在赠与关系。
法院审理
第三者应将收到的赠与款项予以返还
双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张某提供的熊某与刘某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及熊某的当庭证言,足以证明二人之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
刘某虽主张二人之间系民间借贷关系,但其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证明二人之间具有民间借贷的意思表示,故法院不予采纳。
同时,熊某在与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在未与其妻子张某协商一致的情形下,擅自将诉争婚内财产单方面多次无偿赠与与其有非正当男女关系的刘某,而刘某表示接受,实质上已构成赠与合同关系。
而该赠与行为不但损害了配偶的财产权益,而且有违公序良俗,应当认定为无效。故刘某应将熊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其赠与的款项予以返还。
根据庭审查明,熊某向刘某赠与及购买物品共计14万余元,其中,刘某已归还熊某赠与款项13万余元。故双流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相关规定,依法判决刘某向张某返还赠与款项7千余元。
法官说法
如发现配偶出现婚外情 应及时取证收集线索
本案中,熊某在其与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擅自赠与刘某共同财产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张某对共有财产的所有权,这既是一种无权处分行为,又有悖公序良俗,属无效法律行为,张某有权就全部赠与财产主张返还。
法官提醒,实际司法运用中,证据材料很重要!为证明配偶向“情人”的赠与行为无效,需要证明两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配偶存在婚外情,与他人形成了不正当男女关系,其次,还要证明存在赠与行为,形成赠与的法律关系。
在证明配偶与他人形成不正当男女关系方面,证据材料极为关键。在实践中,在发现另一半出现婚外情时,应及时进行取证,收集证据线索,如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银行流水、网购订单等,这些均可以作为辅助证明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的材料。
此外,在证明形成赠与的法律关系方面,需要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赠与的行为,如可提供转账流水、交易记录、付款记录等,若接受财物的一方主张双方并不属于赠与的法律关系,如主张双方是借贷、合伙、劳动合同等其他法律关系,则就应当就此提交相关的证据进行证明,接受财物一方若无法证明双方有其他的法律关系,则应就此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如本案的刘某虽主张其与熊某是民间借贷关系,但其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支持该主张,故法院不予采纳。
封面新闻记者 戴竺芯 实习生 万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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