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赔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医疗费用:包括治疗工伤所需的挂号费、检查费、手术费、药费、住院费等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康复费用: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 15 元。
4、交通食宿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5、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6、伤残津贴: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7、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8、生活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建议参考:在处理工伤赔偿事宜时,建议职工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告工伤,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可以咨询专业律师或劳动法律师,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8、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9、劳动能力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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