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法院审理案件时,没有的不需要进行分割,有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判决对该部分财产进行分割。
对于夫妻的共同财产的分割,法院可以先行组织调解,由双方协议处理,双方协议不成时,法院依法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另一方不予补偿原则。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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