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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骨折十级伤残,单位能否辞退?

工伤骨折十级伤残,单位一般不可以辞退,工伤十级伤残属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建议参考:

1、与单位协商:如果单位想要辞退你,你可以与单位进行协商,争取达成和解协议。

2、申请劳动仲裁:如果协商不成,你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经济补偿。

3、寻求法律援助:如果你的权益受到侵害,你可以寻求法律援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法条仅供参考,具体情况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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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工伤骨折十级伤残,单位能否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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