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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存在劳动关系争议是否应当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答:《******行政审判庭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请示的答复》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对劳动关系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认定的法定职责。当事人对是否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具有选择权,在当事人拒绝申请仲裁的情况下,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是否属于工伤的认定。

当然,如果劳动行政部门要求劳动者先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来确认劳动关系, 则构成违法。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用人单位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并取得生效的裁判文书,则工伤认定需要受到生效裁判文书的羁束。

法条依据:

1、《******行政审判庭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请示的答复》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劳动法》第九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

此复。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五、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发现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且无法确认的,应告知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此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当事人。劳动关系依法确认后,当事人应将有关法律文书送交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该部门自收到生效法律文书之日起恢复工伤认定程序。

3、《******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后,发现原告或者第三人在提起行政诉讼前已经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中止行政案件的审理。

看案例:

一审法院认为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寿县人社局是负责本县范围内工伤保险工作的行政机关,具备作出涉案行政决定的行政职权。

《工伤认定办法》第八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本案中,沈某于2014年5月8日向寿县人社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同时提供了相关的材料,寿县人社局应当在规定审核期限届满前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元力公司提起的确认劳动关系纠纷诉讼,对该局作出是否受理沈某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不构成影响。但寿县人社局于6月12日通知沈某中止工伤认定申请的审查,后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该行为违反了《工伤认定办法》关于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程序性规定。由于确认沈某与元力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是认定工伤的前提条件,而法院生效判决已确定沈某与元力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沈某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认定条件,因此,寿县人社局超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审核期限作出本案被诉行政行为对于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属程序轻微违法。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寿人社工伤不受字(2014)01号《不予受理决定书》违法;二、驳回原告沈某要求责令被告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本案中,沈某在向寿县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时,提供了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寿劳人仲案裁字(2014)16号)等其他相关材料,从形式上已符合受理条件,虽然沈某与元力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后经人民法院判决予以否定,但寿县人社局依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仍属程序违法。至于上诉人认为工伤认定不以劳动关系是否存在为前提的理由,应是劳动关系未经仲裁或裁判的情况下,人社部门可以职权依照相关规定作出认定。鉴于本案劳动关系已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羁束,上诉人要求责令寿县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依法不应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理程序合法,判决并无不妥;上诉人所持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二审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案例索引:(2015)六行终字第000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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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工伤认定存在劳动关系争议是否应当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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