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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员工签订合伙人协议,能排除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吗?

律师 肖丛薇

来源 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


在未签订劳动合同情况下,劳动者仅与公司签订过《合伙人/分红协议》,应当认定劳动者与公司之间系劳动关系还是合伙关系?

【案情简介】


张某于2021年11月在A公司担任设计师一职,A公司未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于每月10日向张某发放工资及提成。2021年10月27日,张某与A公司的4名股东签订《合伙人/分红协议》,约定五人共同成立A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其中张某认缴7万元,分红比例15%。2022年12月,A公司法定代表人因与张某经营理念不合,口头辞退张某。张某遂委托律师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支付拖欠的工资及相应赔偿。

【仲裁裁决】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关于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请求,张某虽然与案外 4自然人签订有《合伙人/分红协议》,但法律并未禁止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人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且张某与A公司均属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建立劳动关系的适格主体,同时A公司作为以室内设计为主营业务的公司,张某本身就是室内设计师,其从事的业务是A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结合A公司每月固定时间向张某以“工资”名义支付费用的行为,以及《合伙人/分红协议》关于“任何一方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的”表述,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张某关于确认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仲裁请求,仲裁庭予以支持。同时,仲裁庭还支持了张某请求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律师说法】


在本案中,虽然签订了《合伙人/分红协议》,但并不能排除劳动关系的确认。判断劳动关系主要是从形式特征和实质特征两个角度考量,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标准为主体资格、劳动管理、业务组成部分这三要素。虽无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如果具备法定的主体资格且劳动力给付与受领行为满足劳动关系的实质特征,就完全符合《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的劳动关系成立的条件,双方之间法律关系就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

另外笔者需要提醒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避免因疏忽漏签或故意不签而支付高额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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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公司与员工签订合伙人协议,能排除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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