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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有何规定

 行政公益诉讼是指检察院认为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侵害了公共利益或有侵害之虞时,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

  网友咨询:

  关于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有何规定?

  律师解答: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出现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继续扩大等紧急情形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回复。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补充:

  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的来源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人民检察院控告、举报的;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的;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平台上发现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转交的;新闻媒体、社会舆论等反映的;其他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

  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书,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二)被告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证明材料;

  (三)已经履行诉前程序,行政机关仍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纠正违法行为的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出现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继续扩大等紧急情形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回复。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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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关于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有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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