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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应当提交什么材料

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团体和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对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不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相对人法律责任的诉讼活动。

  网友咨询:

  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应当提交什么材料?

  律师解答:

  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二)被告的行为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初步证明材料;

  (三)已经履行公告程序、征询英雄烈士等的近亲属意见的证明材料。

  律师补充: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拟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依法公告,公告期间为三十日。公告期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英雄烈士等的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办理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可以直接征询英雄烈士等的近亲属的意见。

  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二)被告的行为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初步证明材料;

  (三)已经履行公告程序、征询英雄烈士等的近亲属意见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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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应当提交什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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